濮阳市
政策通知公告

契税法八大亮点

2021/08/16 2.1k 阅读 294 点赞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的发布标志着契税征收从暂行条例升级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相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01 土地征税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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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法第二条的部分表述进行了修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换”修改为“互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意味着出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比如集体土地使用权也要缴纳契税,可以说征税范围扩大了。

  这也顺应了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上市交易的规定。

  02 不影响此前的税率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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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法颁布后,有消息说契税上调了,这实属误传。

  我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4%。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以及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仍继续执行原优惠税率。

  03 赋予地方税政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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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契税法的规定,对具体税率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提出,但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04 新增五种法定免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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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法新增了5种法定免税情形,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将原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单行文本方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契税法,原为财税[2014]4号文《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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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土地、房屋被征用重新承受权属时可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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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种可授权减免情形。减免征具体办法,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06 纳税申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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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缴税期限由“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征管效率。

  07 征管程序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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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并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08 协作机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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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述上将“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协作部门由“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扩充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越来越成熟完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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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